国产产品亚洲产品,亚洲精品国产成人AV,国内精品一区二区三区,oldvideo熟妇日本,厨房玩弄丝袜人妻系列国产电影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生態環境部令 第32號

《排污(wu)許(xu)可管理辦法》已(yi)于(yu)2023年12月(yue)25日由(you)生(sheng)態環境部2023年第4次部務會議(yi)審議(yi)通(tong)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yue)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qiu)

2024年4月1日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表內容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四章  排污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排污許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水、固體廢物、土壤、噪聲等專項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執行以及與排污許可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需要填(tian)報排(pai)污(wu)登記(ji)表的企業(ye)事業(ye)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ying)者(以(yi)下簡稱排(pai)污(wu)登記(ji)單位),應當(dang)在全國排(pai)污(wu)許可證管理(li)信息平(ping)臺進行排(pai)污(wu)登記(ji)。

第四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排污登記管理。

實行(xing)排污(wu)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的排污(wu)單(dan)位具體(ti)范圍,依(yi)照(zhao)固定污(wu)染源(yuan)排污(wu)許可分類(lei)管理名錄(lu)規定執行(xing)。實行(xing)排污(wu)登記管理的排污(wu)登記單(dan)位具體(ti)范圍由國務院(yuan)生(sheng)態環境主管部(bu)門(men)制定并(bing)公布。

第五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污許可的統一監督管理。

省(sheng)級生(sheng)態(tai)環境(jing)主(zhu)管部門(men)和設(she)區(qu)的市級生(sheng)態(tai)環境(jing)主(zhu)管部門(men)負(fu)責本行政區(qu)域(yu)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噪聲等污染物排放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

第七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及其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和排放口實行統一編碼管理。

第八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排(pai)污(wu)許(xu)可證的申(shen)請(qing)、受理、審查、審批決定、變更、延續(xu)、注銷(xiao)、撤銷(xiao)、信(xin)(xin)息公開等應當通過全國排(pai)污(wu)許(xu)可證管(guan)理信(xin)(xin)息平臺(tai)辦理。排(pai)污(wu)單位申(shen)請(qing)取得(de)排(pai)污(wu)許(xu)可證的,也可以通過信(xin)(xin)函等方式提交書面申(shen)請(qing)。

全國排污(wu)(wu)許(xu)可(ke)證(zheng)管理信息平(ping)臺中記錄的(de)排污(wu)(wu)許(xu)可(ke)證(zheng)相關電(dian)子信息與(yu)排污(wu)(wu)許(xu)可(ke)證(zheng)正本(ben)、副本(ben)記載的(de)信息依法具有同等(deng)效力。

第九條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報告的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可以作為開展年度生態環境統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等工作的依據。

排(pai)污(wu)許可證應當作為排(pai)污(wu)權(quan)的(de)確認憑證和排(pai)污(wu)權(quan)交易的(de)管(guan)理載體。

第二章  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表內容

第十條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

設區(qu)的市級以上地(di)方人民政府(fu)生態環境主(zhu)管部門(men)可(ke)以依(yi)據地(di)方性法規,增加需要(yao)在排污許可(ke)證中記載的內容。

第十一條  排污許可證正本應當記載《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基本信息,排污許可證副本應當記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所有信息。

法(fa)(fa)律法(fa)(fa)規規定的(de)排(pai)(pai)污(wu)(wu)(wu)(wu)單位應(ying)當遵守的(de)大氣(qi)污(wu)(wu)(wu)(wu)染物(wu)(wu)、水污(wu)(wu)(wu)(wu)染物(wu)(wu)、工業固體廢物(wu)(wu)、工業噪聲等控制污(wu)(wu)(wu)(wu)染物(wu)(wu)排(pai)(pai)放(fang)(fang)的(de)要求,重污(wu)(wu)(wu)(wu)染天(tian)氣(qi)等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wu)(wu)(wu)(wu)染物(wu)(wu)排(pai)(pai)放(fang)(fang)的(de)要求,以及(ji)土壤污(wu)(wu)(wu)(wu)染重點(dian)監管單位的(de)控制有毒有害物(wu)(wu)質排(pai)(pai)放(fang)(fang)、土壤污(wu)(wu)(wu)(wu)染隱(yin)患排(pai)(pai)查(cha)、自(zi)行(xing)監測(ce)等要求,應(ying)當在排(pai)(pai)污(wu)(wu)(wu)(wu)許可證副(fu)本中記載。

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限值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載。

第十三條  排污登記表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一)排(pai)污登記單位名稱、統一社(she)會信(xin)用代(dai)(dai)碼、生產經營場所(suo)所(suo)在地、行(xing)業(ye)類別、法定代(dai)(dai)表人或者實際(ji)負責(ze)人等基本信(xin)息;

(二)污染(ran)物排(pai)放(fang)去向、執行的(de)污染(ran)物排(pai)放(fang)標(biao)準及采(cai)取(qu)的(de)污染(ran)防治(zhi)措施等。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實際排污行為發生之前,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海洋工程排(pai)污單位申請取(qu)得排(pai)污許(xu)可證的(de),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de)規定執(zhi)行。

第十五條  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分別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十六條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交排污許可證首次申請或者重新申請材料前,應當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基本信息和擬申請許可事項,并提交說明材料。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  排污單位在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時,應當承諾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并可以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說明,一并提交審批部門。

排(pai)污(wu)單位申請許(xu)可(ke)排(pai)放(fang)量(liang)的(de),應(ying)當(dang)(dang)一并提交排(pai)放(fang)量(liang)限值計算過(guo)程。重(zhong)點污(wu)染物排(pai)放(fang)總量(liang)控制指標通(tong)過(guo)排(pai)污(wu)權交易獲取的(de),還應(ying)當(dang)(dang)提交排(pai)污(wu)權交易指標的(de)證明材料。

污染物排放口已經建成的排污單位,應(ying)當(dang)提交有(you)關排放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編制自行監測方案。

自行監測方(fang)案應當包括(kuo)以下內容(rong):

(一(yi))監測(ce)點位及示意圖、監測(ce)指標、監測(ce)頻次(ci);

(二)使用(yong)的監測分(fen)析方法;

(三(san))監(jian)測質量保(bao)證與質量控制(zhi)要求(qiu);

(四)監測數據記(ji)錄、整理、存檔(dang)要求;

(五)監測數據信息公(gong)開要求。

第二十條  審批部門收到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后,依照《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要求作出處理。

審(shen)批部門可以組織技術(shu)(shu)機(ji)(ji)構(gou)對(dui)(dui)排污許可證申請(qing)材料進(jin)行技術(shu)(shu)評(ping)估(gu),并承擔相應費用。技術(shu)(shu)機(ji)(ji)構(gou)應當遵循(xun)科學、客觀、公(gong)正的原則(ze),提出(chu)技術(shu)(shu)評(ping)估(gu)意見,并對(dui)(dui)技術(shu)(shu)評(ping)估(gu)意見負(fu)責,不得(de)向排污單位收取任(ren)何費用。

技術機構(gou)開展技術評(ping)估(gu)應當遵守(shou)國家相關法(fa)律(lv)法(fa)規、標準規范,保(bao)守(shou)排污(wu)單位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排污單位采用相應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排污單位采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技術的,審批部門可以認為排污單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能夠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

不符合(he)前款(kuan)規(gui)定(ding)情形的(de)(de),排(pai)污單位可(ke)以(yi)(yi)通過提供(gong)監測(ce)數據(ju)證明(ming)其采(cai)用(yong)的(de)(de)污染(ran)防(fang)治設(she)施可(ke)以(yi)(yi)達到許(xu)可(ke)排(pai)放濃度要求。監測(ce)數據(ju)應當通過使用(yong)符合(he)國家有關(guan)環(huan)境監測(ce)、計(ji)量認證規(gui)定(ding)和技(ji)術(shu)規(gui)范的(de)(de)監測(ce)設(she)備(bei)取(qu)得;對(dui)于國內首次采(cai)用(yong)的(de)(de)污染(ran)防(fang)治技(ji)術(shu),應當提供(gong)工(gong)程(cheng)試驗數據(ju)予(yu)以(yi)(yi)證明(ming)。

第二十二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

(一)依法(fa)取得建設(she)項目(mu)環境影(ying)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jian),或者已經辦理環境影(ying)響登記表備案(an)手(shou)續;

(二)污染物(wu)排(pai)放(fang)符(fu)合(he)污染物(wu)排(pai)放(fang)標(biao)準(zhun)要(yao)求,重(zhong)點污染物(wu)排(pai)放(fang)符(fu)合(he)排(pai)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fa)技術規范(fan)、環(huan)境(jing)影響報(bao)告(gao)書(表)批準(zhun)文件、重(zhong)點污染物(wu)排(pai)放(fang)總(zong)量控制要(yao)求;其中,排(pai)污單位生(sheng)產經營(ying)場所位于未達(da)到國家環(huan)境(jing)質(zhi)量標(biao)準(zhun)的重(zhong)點區域、流(liu)域的,還應(ying)當符(fu)合(he)有關(guan)(guan)地方人民(min)政(zheng)府(fu)關(guan)(guan)于改善生(sheng)態環(huan)境(jing)質(zhi)量的特別(bie)要(yao)求;

(三)采用污染(ran)防(fang)治(zhi)設(she)施可(ke)以達到許可(ke)排放濃(nong)度要求或者符(fu)合污染(ran)防(fang)治(zhi)可(ke)行(xing)技術(shu);

(四)自行監測方(fang)案的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deng)符合(he)國家自行監測規范。

第二十三條  審批部門應當在法定審批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書面告知排污單位不予許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依法需要(yao)聽證(zheng)、檢(jian)驗、檢(jian)測、專家評審(shen)的,所(suo)需時(shi)間(jian)不計(ji)算在審(shen)批(pi)期限內,審(shen)批(pi)部門應當將所(suo)需時(shi)間(jian)書面告知排(pai)污單(dan)位。

第二十四條  排污單位依照《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提出延續排污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延續申請表。審批部門作出延續排污許可證決定的,延續后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自原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排(pai)(pai)(pai)污單位未依(yi)(yi)照(zhao)《條例》第十(shi)四(si)條第二款規定提前六十(shi)日(ri)提交延(yan)續申請表,審批部(bu)門依(yi)(yi)法在原(yuan)(yuan)排(pai)(pai)(pai)污許(xu)(xu)(xu)可(ke)證(zheng)(zheng)有(you)(you)效期(qi)屆滿之(zhi)后作(zuo)出(chu)延(yan)續排(pai)(pai)(pai)污許(xu)(xu)(xu)可(ke)證(zheng)(zheng)決定的,延(yan)續后的排(pai)(pai)(pai)污許(xu)(xu)(xu)可(ke)證(zheng)(zheng)有(you)(you)效期(qi)自作(zuo)出(chu)延(yan)續決定之(zhi)日(ri)起計(ji)算;審批部(bu)門依(yi)(yi)法在原(yuan)(yuan)排(pai)(pai)(pai)污許(xu)(xu)(xu)可(ke)證(zheng)(zheng)有(you)(you)效期(qi)屆滿之(zhi)前作(zuo)出(chu)延(yan)續排(pai)(pai)(pai)污許(xu)(xu)(xu)可(ke)證(zheng)(zheng)決定的,延(yan)續后的排(pai)(pai)(pai)污許(xu)(xu)(xu)可(ke)證(zheng)(zheng)有(you)(you)效期(qi)自原(yuan)(yuan)排(pai)(pai)(pai)污許(xu)(xu)(xu)可(ke)證(zheng)(zheng)有(you)(you)效期(qi)屆滿的次日(ri)起計(ji)算。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情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實際排污行為變化之前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以及與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并說明重新申請原因。

重新(xin)申請的排污許可(ke)證有效期自審批部門作出重新(xin)申請審批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排污許可證正本中記載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排污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審批部門提交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以及與變更排污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審(shen)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ri)起十個工作日(ri)內作出變(bian)更決(jue)定,按規定換發排(pai)污(wu)(wu)許可(ke)證正本(ben),相關變(bian)更內容載(zai)入排(pai)污(wu)(wu)許可(ke)證副本(ben)中的(de)變(bian)更、延(yan)續記(ji)錄(lu)。

排(pai)(pai)污(wu)許可證記載信息的變(bian)更,不影響排(pai)(pai)污(wu)許可證的有效(xiao)期。

第二十七條  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應當在標準生效之前和總量控制指標變化后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第二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外,排污許可證記載內容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可以主動向審批部門提出調整排污許可證內容的申請,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對排污許可證記載內容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

(一(yi))排污許可證有(you)效(xiao)期屆滿未延(yan)續的;

(二)排(pai)污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san))排污許可證依(yi)法被撤銷(xiao)、吊銷(xiao)的(de);

(四(si))應(ying)當注銷的其他(ta)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

(一)超越法定職(zhi)權審批排污(wu)許可(ke)證的;

(二)違(wei)反(fan)法定程序(xu)審批排污許可(ke)證的;

(三)審(shen)批部(bu)門(men)工(gong)作人(ren)員濫用職權、玩忽(hu)職守審(shen)批排污許可證的(de);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pai)污單位審批(pi)排(pai)污許可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che)銷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排污(wu)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de)排污(wu)許(xu)可證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  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具有審批權限的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排污許可證審批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發現屬于《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違法情形的,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三十二條  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可以向審批部門申請補領。已經辦理排污許可證電子證照的排污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自行打印排污許可證。

第四章  排污管理

第三十三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pai)(pai)污(wu)(wu)(wu)登記單位應(ying)當依照國(guo)家生態環境保護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章(zhang)等管(guan)理規(gui)定運行和維護污(wu)(wu)(wu)染防治設施,建(jian)設規(gui)范化排(pai)(pai)放(fang)口,落實(shi)排(pai)(pai)污(wu)(wu)(wu)主體責任,控制污(wu)(wu)(wu)染物排(pai)(pai)放(fang)。

第三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排污單位對自行(xing)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zhun)確性負(fu)責,不得篡改、偽造。

第三十五條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排(pai)污單位發現污染(ran)物排(pai)放自(zi)動監測設備傳(chuan)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ji)時報告生態環(huan)境主管部門,并(bing)進行(xing)檢(jian)查、修(xiu)復。

第三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要求記錄環境管理臺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yi))與(yu)污染物排放相關(guan)的(de)主要生(sheng)產設施(shi)運(yun)行情況(kuang);發生(sheng)異常情況(kuang)的(de),應(ying)當記錄(lu)原因(yin)和采取的(de)措施(shi)。

(二)污染(ran)防治設施運(yun)行(xing)情(qing)況及管(guan)理信息;發生異常情(qing)況的(de),應(ying)當記錄原因(yin)和(he)采取的(de)措(cuo)施。

(三(san))污染物實(shi)際排放(fang)(fang)濃度和排放(fang)(fang)量;發生(sheng)超標(biao)排放(fang)(fang)情況的,應當記錄超標(biao)原(yuan)因和采取(qu)的措(cuo)施。

(四)其他按照相關(guan)技術規范應當(dang)記(ji)錄的信息。

環境管理臺(tai)賬(zhang)記錄(lu)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執行報告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排(pai)污許可證執(zhi)行報(bao)告(gao)包括年(nian)度執(zhi)行報(bao)告(gao)、季度執(zhi)行報(bao)告(gao)和月執(zhi)行報(bao)告(gao)。

季度執行(xing)報(bao)告和月執行(xing)報(bao)告應(ying)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自行(xing)監測(ce)結(jie)果(guo)說明污染物(wu)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及(ji)達標判定分析;

(二(er))排污(wu)單(dan)位超標排放或者污(wu)染防治設施異(yi)常情況的說明。

年度執(zhi)(zhi)行報(bao)告可以替代當(dang)季(ji)度或者當(dang)月的執(zhi)(zhi)行報(bao)告,并(bing)增加以下內容:

(一)排污單位基(ji)本(ben)生產信(xin)息;

(二)污染防治設施(shi)運行情況;

(三)自(zi)行監測執行情況;

(四)環境管理(li)臺賬記錄執行情況;

(五)信(xin)息公開(kai)情況(kuang);

(六)排污單位(wei)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yu)運(yun)行情況;

(七)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nei)容執行情況。

建設(she)項目竣(jun)工環境(jing)保(bao)護(hu)設(she)施(shi)(shi)驗(yan)(yan)收(shou)報告中(zhong)污染源監測數據(ju)等與污染物排(pai)放相關(guan)的(de)主要內容,應當由排(pai)污單位記載在該(gai)項目竣(jun)工環境(jing)保(bao)護(hu)設(she)施(shi)(shi)驗(yan)(yan)收(shou)完成當年(nian)的(de)排(pai)污許可證年(nian)度執行(xing)報告中(zhong)。排(pai)污許可證執行(xing)情(qing)況應當作為環境(jing)影響后評價的(de)重要依據(ju)。

排污單位發生污染事(shi)故(gu)排放時(shi),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i)規(gui)章的規(gui)定及時(shi)報告。

第三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wu)染物(wu)排放信息應(ying)當(dang)包(bao)括(kuo)污(wu)染物(wu)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he)排放量(liang),以及污(wu)染防治設施(shi)的建設運行(xing)(xing)情況、排污(wu)許(xu)可證執行(xing)(xing)報告(gao)、自行(xing)(xing)監(jian)測數據等;水污(wu)染物(wu)排入市(shi)政排水管(guan)網的,還(huan)應(ying)當(dang)包(bao)括(kuo)污(wu)水接入市(shi)政排水管(guan)網位置(zhi)、排放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九條  排污登記單位應當在實際排污行為發生之前,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提交后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由排污登記單位自行留存。排污登記單位應當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排污登記表(biao)自獲(huo)得登記編號(hao)之日起生效(xiao),有效(xiao)期限依照相關法律(lv)法規規定(ding)執行(xing)。

排污(wu)登記信息(xi)發(fa)生變動(dong)的,排污(wu)登記單位應當(dang)自發(fa)生變動(dong)之日起二十日內進(jin)行變更登記。

排(pai)污(wu)(wu)登記單位(wei)因關閉等原因不再排(pai)污(wu)(wu)的,應當及時在全國排(pai)污(wu)(wu)許可證管理信息(xi)平(ping)臺注(zhu)銷排(pai)污(wu)(wu)登記表。

排(pai)(pai)污(wu)登(deng)記單位因生(sheng)產和排(pai)(pai)污(wu)情況發生(sheng)變化等(deng)原因,依法(fa)(fa)需(xu)要申(shen)領排(pai)(pai)污(wu)許(xu)可(ke)證(zheng)的,應當依照相(xiang)關法(fa)(fa)律法(fa)(fa)規和本辦法(fa)(fa)的規定及時申(shen)請取得排(pai)(pai)污(wu)許(xu)可(ke)證(zheng)并(bing)注銷排(pai)(pai)污(wu)登(deng)記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信息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加強對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的清單式執法檢查。

對未取(qu)得(de)排(pai)(pai)污許可(ke)證排(pai)(pai)放污染物、不按(an)(an)照排(pai)(pai)污許可(ke)證要求排(pai)(pai)放污染物、未按(an)(an)規(gui)定(ding)填報排(pai)(pai)污登(deng)記表等違反排(pai)(pai)污許可(ke)管理的行為,依照相關(guan)法律(lv)法規(gui)和《條例》有關(guan)規(gui)定(ding)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落實情況的檢查,重點檢查排污單位提交執行報告的及時性、報告內容的完整性、排污行為的合規性、污染物排放量數據的準確性以及各項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等內容。

排(pai)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檢查(cha)依(yi)托全國排(pai)污許可證管(guan)(guan)理信息(xi)平臺開(kai)展(zhan)(zhan)。生(sheng)態環境(jing)主管(guan)(guan)部門(men)可以(yi)要求排(pai)污單(dan)位(wei)補充提供環境(jing)管(guan)(guan)理臺賬記錄、自行監測數據(ju)等相關材料(liao),必要時可以(yi)組織(zhi)開(kai)展(zhan)(zhan)現場(chang)核查(cha)。

第四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污許可證質量管理,建立質量審核機制,定期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

第四十三條  排污單位應當樹立持證排污、按證排污意識,及時公開排污信息,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鼓勵社會(hui)公眾(zhong)依(yi)法(fa)參與監督排污(wu)單位和排污(wu)登記單位排污(wu)行(xing)為(wei)(wei)。任何(he)單位和個人(ren)對違反本辦法(fa)規定的行(xing)為(wei)(wei),均有(you)權向(xiang)(xiang)生態環境主管部(bu)門舉報(bao)。接到(dao)舉報(bao)的生態環境主管部(bu)門應當依(yi)法(fa)處理,按照有(you)關規定向(xiang)(xiang)舉報(bao)人(ren)反饋(kui)處理結(jie)果,并為(wei)(wei)舉報(bao)人(ren)保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承諾書樣本和申請、延續、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格式,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排污單位涉及國家秘密的,其排污許可、排污登記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同時廢止。

上一篇:安徽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典型案例五 | 銅陵市部分縣區生活污水收集處置不到位 影響區域水環境質量
下一篇:專家解讀 | 以數據質量管理為重點,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