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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

(2021年12月11日生態環境部令第24號公布 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了規范(fan)企(qi)業環境信(xin)(xin)息依法(fa)(fa)披露活動,加強社會監督,根據《中(zhong)華(hua)人民(min)共和國環境保護法(fa)(fa)》《中(zhong)華(hua)人民(min)共和國清潔生(sheng)產促進(jin)法(fa)(fa)》《公共企(qi)事業單位信(xin)(xin)息公開規定(ding)制(zhi)(zhi)定(ding)辦(ban)法(fa)(fa)》《環境信(xin)(xin)息依法(fa)(fa)披露制(zhi)(zhi)度改革方案》等相關(guan)法(fa)(fa)律法(fa)(fa)規和文件,制(zhi)(zhi)定(ding)本辦(ban)法(fa)(fa)。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yu)企(qi)業(ye)依(yi)法披露環境信息及其監(jian)督管(guan)理活動。

  第三條 生態環(huan)境部負(fu)責全國環(huan)境信息依法披(pi)露的組(zu)織、指(zhi)導、監督和管理。

  設區(qu)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zhu)管部門負(fu)責本行(xing)政區(qu)域環境信息依法(fa)披露的組織實施(shi)和監(jian)督管理。

  第四條 企業是環(huan)境信息依(yi)法(fa)披露(lu)的責任主體(ti)。

  企業(ye)應當建立(li)健(jian)全環(huan)境(jing)信(xin)息(xi)(xi)依法(fa)披露(lu)管(guan)理制度(du),規范(fan)工作規程,明確工作職責,建立(li)準確的(de)環(huan)境(jing)信(xin)息(xi)(xi)管(guan)理臺賬,妥善(shan)保(bao)存相(xiang)關原始(shi)記錄,科學統計(ji)歸集相(xiang)關環(huan)境(jing)信(xin)息(xi)(xi)。

  企業披露環境信息所使(shi)用的(de)相關數據(ju)及表述(shu)應當符合環境監測(ce)、環境統(tong)計等方(fang)面的(de)標(biao)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優先使(shi)用符合國家監測(ce)規范的(de)污染(ran)物監測(ce)數據(ju)、排污許可(ke)證執行報告(gao)數據(ju)等。

  第五條 企業應當(dang)依法(fa)、及(ji)時、真實、準(zhun)確、完(wan)整(zheng)地披(pi)露環(huan)境(jing)信息,披(pi)露的環(huan)境(jing)信息應當(dang)簡(jian)明清(qing)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xing)陳述或者重(zhong)大遺漏。

  第六條 企業(ye)披(pi)露涉(she)及(ji)國家秘密、戰略高(gao)新(xin)技術(shu)和重要領域(yu)核心關鍵技術(shu)、商業(ye)秘密的(de)環境(jing)信息(xi),依照(zhao)有關法律法規(gui)的(de)規(gui)定執行;涉(she)及(ji)重大環境(jing)信息(xi)披(pi)露的(de),應當(dang)按照(zhao)國家有關規(gui)定請示報(bao)告。

  任何公民(min)、法(fa)人或者其他(ta)組(zu)織不得(de)非法(fa)獲(huo)取(qu)企業環(huan)境信(xin)息,不得(de)非法(fa)修改披露的環(huan)境信(xin)息。

第二章 披露主體

  第七條 下列企(qi)業應當按照本辦法(fa)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

  (一)重(zhong)點排污單位(wei);

  (二)實施強制(zhi)性(xing)清潔生(sheng)產審(shen)核的企(qi)業;

  (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shang)市公司(si)及合并(bing)報(bao)表范圍內的各(ge)級子(zi)公司(si)(以下簡稱上(shang)市公司(si));

  (四)符合本辦(ban)法(fa)第八條(tiao)規(gui)定(ding)的發(fa)行企(qi)業(ye)(ye)(ye)債(zhai)券、公司債(zhai)券、非(fei)金融(rong)企(qi)業(ye)(ye)(ye)債(zhai)務(wu)融(rong)資工具(ju)的企(qi)業(ye)(ye)(ye)(以下簡稱(cheng)發(fa)債(zhai)企(qi)業(ye)(ye)(ye));

  (五(wu))法律法規(gui)規(gui)定的其他應(ying)當(dang)披露環境信(xin)息的企(qi)業(ye)。

  第八條 上一年度(du)有(you)下列情形之一的(de)上市公(gong)司和發(fa)債(zhai)企業(ye),應(ying)當按(an)照本辦法(fa)的(de)規定披露環境信息:

  (一)因(yin)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xing)事責任的;

  (二)因(yin)生態環(huan)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的(de);

  (三(san))因(yin)生態環境(jing)違(wei)法行為(wei)被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chu)罰(fa)的;

  (四)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bei)依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de);

  (五)因生(sheng)態(tai)環(huan)(huan)境違法(fa)(fa)行為被依法(fa)(fa)吊銷生(sheng)態(tai)環(huan)(huan)境相關許(xu)可證件的;

  (六)因生態環境違法(fa)行為,其法(fa)定代表人、主要負責(ze)人、直接(jie)負責(ze)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jie)責(ze)任人員被(bei)依法(fa)處以行政拘(ju)留的。

  第九條 設區的市(shi)級生態環境(jing)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nei)的環境(jing)信息依法披露(lu)企業名(ming)單(以下(xia)簡稱企業名(ming)單)。

  設(she)區(qu)的市級生(sheng)態環境主(zhu)管部門應當(dang)(dang)于每年3月底前(qian)確定本年度(du)企(qi)業名單,并(bing)向社會公布。企(qi)業名單公布前(qian)應當(dang)(dang)在政(zheng)府(fu)網(wang)站(zhan)上進行公示(shi),征求公眾意見;公示(shi)期限不得少于十個(ge)工作日。

  對企業名單(dan)公布后(hou)新增的符合納(na)入企業名單(dan)要求的企業,設區的市級生態環(huan)境主管(guan)部門(men)應當將其(qi)納(na)入下一年度(du)企業名單(dan)。

  設區(qu)的(de)市級生(sheng)態(tai)(tai)環(huan)境(jing)主管部門應(ying)當(dang)在企業(ye)名單(dan)公布(bu)后十個工作(zuo)日內(nei)報(bao)送省級生(sheng)態(tai)(tai)環(huan)境(jing)主管部門。省級生(sheng)態(tai)(tai)環(huan)境(jing)主管部門應(ying)當(dang)于(yu)每(mei)年4月底前,將本行(xing)政區(qu)域的(de)企業(ye)名單(dan)報(bao)送生(sheng)態(tai)(tai)環(huan)境(jing)部。

  第十條 重點(dian)排(pai)污單位應當自列入重點(dian)排(pai)污單位名(ming)錄(lu)之日起(qi),納入企業名(ming)單。

  實施強(qiang)(qiang)制(zhi)性清潔(jie)生產審(shen)核的(de)企業(ye)應當自列入(ru)強(qiang)(qiang)制(zhi)性清潔(jie)生產審(shen)核名單后,納入(ru)企業(ye)名單,并(bing)延(yan)續至該企業(ye)完(wan)成強(qiang)(qiang)制(zhi)性清潔(jie)生產審(shen)核驗(yan)收(shou)后的(de)第(di)三(san)年。

  上市公司(si)、發(fa)債企(qi)(qi)業(ye)應當(dang)連續三(san)年納(na)入企(qi)(qi)業(ye)名單;期間再次發(fa)生本(ben)辦(ban)法(fa)第八條規定(ding)情形的,應當(dang)自(zi)三(san)年期限屆滿后,再連續三(san)年納(na)入企(qi)(qi)業(ye)名單。

  對(dui)同(tong)時符(fu)合本條(tiao)規(gui)定的(de)兩種以上情形的(de)企業(ye)(ye),應當按照最長期限納入企業(ye)(ye)名單。

第三章 披露內容和時限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jing)部負(fu)責制(zhi)定企業環境(jing)信息依法披露格(ge)式(shi)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并根據生態環境(jing)管理需(xu)要適時進行調整(zheng)。

  企業應當按照準則(ze)編(bian)制年度(du)環境信(xin)息(xi)依法披(pi)(pi)露報告和(he)臨時環境信(xin)息(xi)依法披(pi)(pi)露報告,并上傳(chuan)至企業環境信(xin)息(xi)依法披(pi)(pi)露系統。

  第十二條 企業年度環(huan)境信息依(yi)法披露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yi))企業(ye)基(ji)本信息,包括企業(ye)生(sheng)產和生(sheng)態環境保護等方(fang)面的基(ji)礎信息;

  (二)企業(ye)環境管理(li)信(xin)息(xi),包括(kuo)生(sheng)態環境行政許可、環境保護稅、環境污染責(ze)任保險、環保信(xin)用評價等(deng)方面(mian)的信(xin)息(xi);

  (三)污染(ran)物(wu)產(chan)生、治理與(yu)排放信(xin)(xin)息,包括污染(ran)防治設施(shi),污染(ran)物(wu)排放,有(you)(you)毒有(you)(you)害物(wu)質排放,工(gong)業固體(ti)廢物(wu)和危險(xian)廢物(wu)產(chan)生、貯存(cun)、流向、利用(yong)、處置,自行(xing)監測等方面的(de)信(xin)(xin)息;

  (四(si))碳排(pai)放信(xin)(xin)息(xi)(xi),包括排(pai)放量、排(pai)放設施等方面的信(xin)(xin)息(xi)(xi);

  (五(wu))生態環境(jing)應(ying)(ying)急(ji)信息,包括突發環境(jing)事件應(ying)(ying)急(ji)預(yu)案、重污(wu)染天氣應(ying)(ying)急(ji)響應(ying)(ying)等(deng)方(fang)面的(de)信息;

  (六)生(sheng)態環境違法信(xin)息(xi);

  (七)本年度臨時環(huan)境信(xin)息依法披露情況;

  (八)法(fa)律法(fa)規規定的其他環(huan)境信息。

  第十三條 重點排污(wu)單位披露(lu)(lu)年度環(huan)境信息時,應當披露(lu)(lu)本辦法第十二條(tiao)規定的環(huan)境信息。

  第十四條 實施強(qiang)制性清(qing)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披(pi)(pi)露(lu)年(nian)度環境信息時,除了披(pi)(pi)露(lu)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ding)的環境信息外,還應當披(pi)(pi)露(lu)以下信息:

  (一(yi))實施(shi)強制(zhi)性(xing)清潔(jie)生產審核的原(yuan)因;

  (二)強(qiang)制性(xing)清潔(jie)生產審核的實施情況、評估與驗(yan)收結果。

  第十五條 上市公(gong)司(si)和發債企業披露年度(du)環(huan)境信(xin)息(xi)時,除了披露本辦(ban)法(fa)第十二條規(gui)定的(de)環(huan)境信(xin)息(xi)外,還應當按照以下(xia)規(gui)定披露相關信(xin)息(xi):

  (一)上(shang)市公司(si)通過發行(xing)股票、債券(quan)(quan)、存托(tuo)憑證、中(zhong)期票據、短(duan)期融(rong)(rong)資(zi)券(quan)(quan)、超短(duan)期融(rong)(rong)資(zi)券(quan)(quan)、資(zi)產證券(quan)(quan)化(hua)、銀行(xing)貸(dai)款等(deng)(deng)形式(shi)進行(xing)融(rong)(rong)資(zi)的,應當披露年(nian)度融(rong)(rong)資(zi)形式(shi)、金額(e)、投(tou)向(xiang)等(deng)(deng)信息,以及融(rong)(rong)資(zi)所投(tou)項(xiang)目(mu)的應對氣(qi)候變化(hua)、生態環(huan)境保護等(deng)(deng)相關信息;

  (二)發(fa)債(zhai)企業通過發(fa)行股票、債(zhai)券(quan)(quan)(quan)、存托憑證、可交換債(zhai)、中期(qi)票據、短期(qi)融(rong)(rong)資券(quan)(quan)(quan)、超短期(qi)融(rong)(rong)資券(quan)(quan)(quan)、資產證券(quan)(quan)(quan)化、銀行貸款等形(xing)式融(rong)(rong)資的,應當披露年度融(rong)(rong)資形(xing)式、金額、投(tou)向等信(xin)息,以及融(rong)(rong)資所投(tou)項目的應對氣(qi)候變化、生態(tai)環境保護(hu)等相關信(xin)息。

  上市(shi)公司和發債(zhai)企(qi)業屬(shu)于強制性(xing)清潔生產審核企(qi)業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tiao)的規(gui)定披露相關環境信息。

  第十六條 企(qi)業未產生本辦(ban)法規定(ding)的(de)(de)環(huan)境信息的(de)(de),可以不予披露(lu)。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自收到相(xiang)關法(fa)律文書(shu)之日(ri)起五個工作日(ri)內,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fa)披露報告的形(xing)式(shi),披露以下環境信息:

  (一(yi))生態(tai)環境行(xing)政許可(ke)準予(yu)、變更、延續、撤(che)銷等信息;

  (二)因生態環境(jing)違法行為(wei)受(shou)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三)因(yin)生態環(huan)境(jing)違法(fa)行為,其法(fa)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jie)負責的(de)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人員被依法(fa)處以行政拘留(liu)的(de)信息;

  (四)因(yin)生態(tai)環境(jing)違法行為,企(qi)業(ye)或者其法定(ding)代表人、主(zhu)要負責人、直(zhi)接(jie)負責的(de)(de)主(zhu)管(guan)人員和其他直(zhi)接(jie)責任人員被追究(jiu)刑事責任的(de)(de)信息;

  (五)生態(tai)環境損害賠償及協議信(xin)息(xi)。

  企業發(fa)生突發(fa)環境(jing)事件(jian)的(de),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披露相(xiang)關信息(xi)。

  第十八條 企業(ye)可以(yi)根據實際情(qing)況(kuang)對已披露的環(huan)境(jing)(jing)信(xin)息(xi)進行變(bian)更(geng);進行變(bian)更(geng)的,應當以(yi)臨時(shi)環(huan)境(jing)(jing)信(xin)息(xi)依法(fa)披露報(bao)告的形式變(bian)更(geng),并(bing)說明變(bian)更(geng)事項(xiang)和理由。

  第十九條 企業(ye)應(ying)當(dang)于每年3月15日(ri)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ri)至12月31日(ri)的(de)環(huan)境信(xin)息。

  第二十條 企業(ye)(ye)在企業(ye)(ye)名(ming)單公(gong)布(bu)前存在本辦(ban)法(fa)第十七條(tiao)規定的(de)環(huan)(huan)境信息(xi)(xi)的(de),應當于企業(ye)(ye)名(ming)單公(gong)布(bu)后(hou)十個(ge)工作日內以臨(lin)時環(huan)(huan)境信息(xi)(xi)依法(fa)披露(lu)報告的(de)形式披露(lu)本年(nian)度企業(ye)(ye)名(ming)單公(gong)布(bu)前的(de)相關信息(xi)(xi)。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huan)境(jing)部、設區的市(shi)級以上(shang)地方生態環(huan)境(jing)主管部門(men)應當依托政(zheng)府網站等設立企(qi)業(ye)環(huan)境(jing)信息依法披露系(xi)統(tong),集中公(gong)布企(qi)業(ye)環(huan)境(jing)信息依法披露內(nei)容,供(gong)社會公(gong)眾免費(fei)查(cha)詢,不(bu)得向(xiang)企(qi)業(ye)收取任(ren)何費(fei)用。

  第二十二條 生(sheng)態環(huan)境(jing)主管部(bu)門應(ying)當加強(qiang)企(qi)業(ye)(ye)環(huan)境(jing)信(xin)息(xi)依法披露系統與(yu)全國排污(wu)許可(ke)證管理信(xin)息(xi)平臺(tai)等生(sheng)態環(huan)境(jing)相關信(xin)息(xi)系統的互聯(lian)互通(tong),充分利用信(xin)息(xi)化手段避免企(qi)業(ye)(ye)重復填報。

  生態環(huan)境主管部(bu)門應當加強企業環(huan)境信(xin)息(xi)依法披露系統(tong)與(yu)信(xin)用(yong)信(xin)息(xi)共(gong)享(xiang)平臺、金融信(xin)用(yong)信(xin)息(xi)基礎數據庫(ku)對接,推動環(huan)境信(xin)息(xi)跨部(bu)門、跨領域、跨地區互聯互通、共(gong)享(xiang)共(gong)用(yong),及時將相關環(huan)境信(xin)息(xi)提供(gong)給有關部(bu)門。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ji)(ji)(ji)生態環(huan)境(jing)主管部(bu)門(men)(men)應當于每年(nian)3月(yue)底前,將上一年(nian)度本行政區域環(huan)境(jing)信息依(yi)法披露(lu)情況(kuang)報(bao)(bao)送省(sheng)級(ji)(ji)(ji)生態環(huan)境(jing)主管部(bu)門(men)(men)。省(sheng)級(ji)(ji)(ji)生態環(huan)境(jing)主管部(bu)門(men)(men)應當于每年(nian)4月(yue)底前將相關情況(kuang)報(bao)(bao)送生態環(huan)境(jing)部(bu)。

  報送的環境(jing)信(xin)息依(yi)法披露情況應當包(bao)括(kuo)以下(xia)內容:

  (一)企業開展環境信息依法(fa)披露的(de)總(zong)體(ti)情況;

  (二)對(dui)企業(ye)環境信息依(yi)法披露的(de)監督檢查情況;

  (三)其他應當報(bao)送的信(xin)息。

  第二十四條 生(sheng)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dang)會(hui)同有關部門加(jia)強對(dui)企(qi)業(ye)環境信息依(yi)法披(pi)(pi)露(lu)活動(dong)的監督(du)檢查(cha),及時受(shou)理社(she)會(hui)公眾舉報,依(yi)法查(cha)處企(qi)業(ye)未按規定披(pi)(pi)露(lu)環境信息的行為。鼓勵生(sheng)態環境主管部門運用大數據分析(xi)、人工智(zhi)能(neng)等(deng)技術(shu)手段開展監督(du)檢查(cha)。

  第二十五條 公民(min)、法(fa)人或者其他組織(zhi)發(fa)現企業有(you)違反本辦法(fa)規定(ding)行為的,有(you)權(quan)向生(sheng)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生(sheng)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應當依法(fa)進行核實處理(li),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yu)以保密(mi),保護舉報人的合法(fa)權(quan)益(yi)。

  生態環境(jing)(jing)主管部門(men)應當暢通投(tou)訴舉報渠(qu)道,引導社(she)會(hui)公眾、新聞媒(mei)體等對企業環境(jing)(jing)信息依(yi)法(fa)披(pi)露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de)市(shi)級以上生態環境(jing)主(zhu)管(guan)部門應當按照國(guo)家(jia)有關(guan)規定,將環境(jing)信息(xi)(xi)依(yi)法披露納入企業信用管(guan)理,作為評價企業信用的(de)重(zhong)要指標,并將企業違(wei)反環境(jing)信息(xi)(xi)依(yi)法披露要求的(de)行政處罰(fa)信息(xi)(xi)記入信用記錄。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dui)企業環境信(xin)息公開或者披露規定了法律責任的,依照(zhao)其規定執行(xing)。

  第二十八條 企業(ye)違反本辦法(fa)規定,不(bu)披露環(huan)境(jing)(jing)(jing)信(xin)(xin)息(xi),或者披露的環(huan)境(jing)(jing)(jing)信(xin)(xin)息(xi)不(bu)真實、不(bu)準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yi)上生態環(huan)境(jing)(jing)(jing)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tong)報批評,并可以(yi)處一萬元(yuan)以(yi)上十萬元(yuan)以(yi)下的罰款(kuan)。

  第二十九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xia)列行為(wei)之一(yi)的,由(you)設區的市(shi)級(ji)以上(shang)生(sheng)態環(huan)境主管部門責(ze)令改正,通報(bao)批評,并可以處五萬(wan)元(yuan)以下(xia)的罰款(kuan):

  (一)披露環(huan)境信息不符合(he)準則(ze)要(yao)求(qiu)的;

  (二)披露環境信息超過規定(ding)時限的;

  (三(san))未將環(huan)境(jing)信息上傳(chuan)至企業環(huan)境(jing)信息依法披(pi)露(lu)系(xi)統(tong)的。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shi)級以上地方生態(tai)環(huan)境主管部門在企(qi)業環(huan)境信息依法披露監督管理(li)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huo)者(zhe)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chu)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依法(fa)披露環境信(xin)息的,參照本(ben)辦法(fa)執(zhi)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生態環境(jing)部(bu)負責解釋(shi)。

  第三十三條 本辦(ban)法自2022年(nian)2月8日起(qi)施行。《企(qi)業(ye)事業(ye)單位環(huan)境(jing)(jing)信息公開辦(ban)法》(環(huan)境(jing)(jing)保護部令第31號(hao))同時(shi)廢(fei)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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